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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21/4/6  阅读数:512

美国经济学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这个世界上唯有两件事不可避免——死亡和税收。其实不单单是中国,放眼整个世界,税收一直都是维系国家长治久安的经济来源。但是在实际征收中,国家也经常会出台一些政策来减少赋税,以此来助力企业发展。那么从会计实操的角度来分析,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问: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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