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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4日
具体来看,相关政策参考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1、转让所得
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注意:北交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与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有区别,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限售股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2、股息红利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注意:对个人持有的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新三板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二、印花税
财税〔2014〕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因此,在北交所买卖股票,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三、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转让在北交所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单位转让在北交所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单位转让在北交所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需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交企业所得税。
投资单位从在北交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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