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俗话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此可见,关于法律,一直都是个严肃的话题。可就在3月末,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份文件《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在体现法律的刚性同时,又体现柔性执法的温度。那么从事会计实操工作的我们,对于此次公告又该做出哪些了解呢?
首先需要知道的是,所谓的“首违不罚”并不是泛指,而是特指,具体有10项内容需要明晰: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以上十项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
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也许对于很多人来说,法律可能是一种束缚。但正是这种温柔而有益的束缚,才让社会显得井然有序,才让我们的生活看起来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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