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简而言之,信托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受人之托,带为理财”的业务。可以说信托公司的行为与受益人紧密相连。因此在会计实操中,信托公司的设立有着诸多要求。
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有符合《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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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条件我们可以看出,成立信托公司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特别是在注册资本上,比成立其他公司要高出很多,并且必须是实缴金额而非认缴。这是因为信托公司的业务与收益人的利益挂钩,是法律上对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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