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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四大社保谣言千万不要相信
文章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发表时间: 2021/5/19  阅读数:503

国家最关注的民生问题,想必非社保莫属。虽然我国的福利制度在不断完善,人民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但是总有一些企业暗地里违背着国家的规定,以各种方式少交或者不交社保,以降低企业成本。在会计实操中,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障的四大谣言,大家一定要注意破谣。


谣言一:单位可以按照最低薪资标准缴纳社保

不知道大家是否遇到过这种事:入职时签署的劳动合同,其薪资是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然后单位以这个薪资为标准进行社保缴纳,实际薪资则有另外一份确认单。

严格上来讲,这是不允许的。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的,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但是,缴费基数存在上下限。如果职工的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谣言二: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我们在入职时,会被通知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如果可以自愿放弃社保,可以把个人扣缴的部分费用直接发放给个人。这对于刚刚参加工作需要现金的打工者来说,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于是很多人放弃社保,就为了多获得一些可自由自配的收入。同时,企业也会因此节约成本。

但实际上,这是不可以的。

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出具的放弃参保的声明,无论是否自愿,都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谣言三:上下班路上摔伤算工伤

两点一线的生活,是大多数打工族的状态。上班的方式有很多,例如步行,单车,自驾,打的,坐公交……但是意外时有发生,在路上摔伤也是常有的事。于是很多人认为,在路上摔伤是因为需要上班导致的,必须当成工伤进行处理。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是否算作工伤需要辩证的看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1. 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 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3. 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谣言四:工伤期只能领取最低工资

意外是生活中在所难免的,或天灾,或意外,都可能导致人们受伤。而有些职工因工受伤,只能选择在家养病。于是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选择为工伤期的员工只提供最低薪资。

企业的这一波操作,可谓是违反法律,又失了民心。

工伤期间不是只能领最低工资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无论是财务人员,还是其他职业的工作者,社会保障旨在让我们生活没有太大的后顾之忧。所以关于社保的一些知识,一定要明晰,这样才是为自己负责的一种积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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