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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所的情形有哪些?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21/5/19  阅读数:509

企业在发展中,只要获得了收入就一定会牵扯到企业所得税。而一般情况下,我们在会计实操工作中,多数采用的是查账征收,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事情总有特殊性,很多企业的所得税征收,需要采用核定征收。

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所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的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根据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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