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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企业赠与行为有哪些?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21/5/21  阅读数:507

“礼尚往来”是古之传统,更是人之常情。无论是利益的驱动,还是感情的交流,送礼是交往时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会计实中,送礼属于无偿赠与行为。但是有些赠与行为不涉及税款,而有些赠与行为是需要纳税的,这是因为一些赠与行为会被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企业赠与行为有哪些?

国家规定企业因为市场推广或者交际应酬,而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第八条可以看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是视同销售处理的。既然视同销售了,增值税自然是要缴纳的。

其实有很多人不理解,凭什么无偿的赠与行为需要视同销售,从而进行纳税?

其实这里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国家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逃税,二是防止增值税链条发生中断,而导致重复征税。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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