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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个人如何适用营业利润条款?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21/6/21  阅读数:523

会计实中,我国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无住所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和外籍个人几种类型,想要判断个人属于其中哪个类型,居住时间是重要前提。因此中国境内“无住所”可不是指买不起房子而没有居住的地方,它实质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居住地或者惯常居住地。那么个税改革后,无住所个人如何适用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

无住所个人如何适用营业利润条款?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称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除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取得所得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本文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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