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在会计实操中,不动产经营租赁是指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那么各个单位在向外出租不动产时,都要注意些什么呢?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4.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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