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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一大波财税新规将走进我们生活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7/23  阅读数:1238

    从明天起,又有一大波新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七个申报表启用或调整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新表7月实施

    为方便纳税人在季度预缴时享受税收优惠,适应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新要求,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对A、B类预缴申报主表进行了大幅修改,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 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发布实施

    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表主要是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加强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并在纳税申报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个税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有关申报表实施

    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新报表统一了填报格式,并尽可能简化了减免税的申报内容,规范了申报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提供了方便。

    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

    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在成品油、电池、涂料、小汽车、烟类、酒类、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整

    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个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关注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目录调整执行

    6月12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自2015年7月1日起,重新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风力发电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其它在7月实施的财税政策还包括……

    七种情形可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

    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七种特殊原因造成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逾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规范 无需审核

    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

    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

    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修订的公告》,规定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北京市和上海市 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分别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自2015年7月1日起,北京市和上海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7月建设国别税收信息中心

    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60号),从“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三个方面对做好相关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提出10项要求,其中税务总局将于2015年7月底前向全国各省税务机关推广国别信息中心试点工作。

    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审计指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关于印发的通知》(会协〔2014〕71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提高执业质量。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临时入境执业

    5月26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5〕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促进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业务合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文件规定,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通过临时执业方式入境执行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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