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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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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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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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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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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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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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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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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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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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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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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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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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建保[20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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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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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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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是指:
①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②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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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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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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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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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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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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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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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2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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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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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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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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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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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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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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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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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2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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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第1项的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第2项的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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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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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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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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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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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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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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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2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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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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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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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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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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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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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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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至2025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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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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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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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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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2.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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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0]56号
财税[20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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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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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财税〔2023〕15号文件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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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3.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30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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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葛 彧 更新日期: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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