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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规划

技术单位转让技术:税务处理也是“技术活”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 2023/10/10  阅读数:547

作者:本报记者 阚歆旸 许蒙亚

【新闻回放】前段时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第一批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公布了第一批178个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名单。示范基地采取“基地单位+技术单位+主管单位”联合创建的模式,同时鼓励技术单位在技术研发、标准制定、示范推广等方面,对基地单位进行支持。

巴掌长的青椒、“挤满”穗儿的玉米、根茎繁茂的白姜……近日,记者来到位于山西、安徽的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采访,发现这些即将成熟的瓜果蔬菜,都离不开先进农业技术的支持。

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2.4%。实践中,大量先进农业技术来源于科研院所、高校等技术单位。通过“基地单位+技术单位+主管单位”模式,先进农业技术得到有效落地应用,而这一过程会涉及技术转让。综合记者采访情况看,对于技术单位而言,做好技术转让的税务处理,也是一个“技术活”。

“根据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要求,技术单位须为基地内的农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江南大学(铜陵)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主任吴佑昕介绍,在铜陵白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创建白姜示范基地的过程中,江南大学和江南大学(铜陵)国家技术转移中心,都为铜陵白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生物技术研发、食品加工和包装设计等支持。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义安区税务局副局长王红光告诉记者,技术单位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的税务处理,有不少需要注意的事项。

——享受增值税优惠,抓住关键前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关键,就是必须提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具体来说,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指的是技术单位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基地单位掌握所转让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其中,技术咨询是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例如,在向铜陵白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时,江南大学(铜陵)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应提供完备的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报告等资料。

与此同时,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享受免税优惠后,技术单位只能开具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单位如果只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与技术转让无关,那么应适用“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做好登记备案。黄山市徽州区税务局副局长沈虹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策规定,技术单位如果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对其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等技术取得的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要想顺畅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满足条件的技术单位向基地单位转让技术时,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同时,须留存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等。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关注政策要点。《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36个月内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中瑞税务集团副总裁孔令文提示,技术单位的科技人员等相关主体,应重点把握“实际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现金”等要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研发团队成员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为出资比例等非职务行为、非现金方式,不符合财税〔2018〕58号文件要求,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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