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规划
税收是国家的根基,是民生的保障。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息息相关。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通知》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多缴的税又该怎么退呢?今天来答疑解惑。
答:这次国务院发布的新《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原来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个人不超过1500元。
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三周岁的前一个月,父母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两个阶段:学前教育阶段与学历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指的是子女年满三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个月;而学历教育指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每个孩子从出生到完成学历教育,按照新标准,其父母每个月可以在税前扣除2000元。
父母既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定额扣除,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答: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自2018年以来,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养育、住房、医疗、养老等重点支出领域,设立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在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再予以叠加扣除,兼顾了家庭的差异性负担和支出,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近年来,进一步减轻生育、养育和赡养负担的呼吁较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与“一老一小”直接相关,提高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家庭抚养赡养负担,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
答: 如果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进行子女或者老人的信息填报,或者也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在这里提醒各位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或婴幼儿照护时,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填报赡养老人时,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答: 如果纳税人之前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答: 《通知》发布前,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目前是采取“累计预扣法”申报的,所以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而年度汇算又是在平时已经预扣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所以纳税人也不用担心预扣预缴阶段抵减不完的该怎么办,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答: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其中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满足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的条件,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答:如果这位听众的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您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另外,如果孩子本科毕业之后,在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不可以扣除子女教育,因为在这期间孩子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相关规定。在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答: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答: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答: 针对3岁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可能有听众会将“父母既可以选择由一方进行全额扣除,也可以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50%进行扣除”理解为“父母双方都可以享受全额扣除”,这是不正确的,会存在超标准扣除的情况。
在赡养老人方面,属于非独生子女的,可能会误选为独生子女。而需要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被赡养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时,必须满足老人的子女全部去世的条件,情况较为特殊。
如果您是因为对政策的理解有误,错误填报了相关信息,可以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进行修改;如果您是在完成了年度汇算以后才发现信息有误,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里先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存后再对已完成的年度汇算进行更正,用最新的正确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新申报,多退少补。
答: 如果纳税人是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兄弟姐妹合计3000元。
答: 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来源:长三角之声、上海税务,税务网校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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