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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部门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7/18  阅读数:2258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健全预算审核机制,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财预[2015]43号),现就加强中央部门预算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的必要性


    预算评审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预算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部门预算改革以来,中央部门预算评审工作有序推进,评审范围不断扩大,评审形式不断丰富,参与评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预算评审工作步入常态化轨道,预算评审对预算编制的支撑作用日益显著。


    应当看到,与预算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预算评审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预算评审机制尚未建立,评审覆盖面较窄,评审程序不够规范,评审质量有待提高,评审能力建设有待加强等,制约了预算评审作用的有效发挥。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管理,对预算评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健全预算评审机制,做好预算评审工作,是更好发挥预算评审职能,完善预算决策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预算编制流程,打通预算管理链条的必要手段;是规范预算编制行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二、总体思路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完善预算评审制度,理顺评审职责,扩展评审范围,明确评审内容,规范评审程序,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评审质量,逐步建立健全预算评审机制,将预算评审工作实质性嵌入部门预算管理流程,更好发挥预算评审对规范预算编报行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预算资源配置,改进预算管理绩效的重要支撑作用。


    (二)工作思路。

    预算评审工作要与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相互配合。各部门要抓紧启动预算评审的准备工作,着手建立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按照相关要求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预算评审,并逐步扩大评审范围。要根据项目立项和管理的要求,严把项目入库关,切实提高入库项目质量。要不断总结经验,扎实推进预算评审的各项工作,尽快形成较为健全的预算评审机制。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评审结果的运用,以评促建、以评促管,全面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水平。


    三、重点工作


    (一)理顺预算评审职责。

    中央部门(即直接向财政部报送部门预算的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工作。财政部负责制定预算评审的管理制度,对各部门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纳入财政部项目库的项目组织评审,运用评审结果。中央部门预算评审工作应由部门内部负责预算管理的内设机构组织,主要职责是制定评审制度,选择中介机构和专家,监督评审过程,运用评审结果,安排评审经费等。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报告负责。


    (二)划分预算评审范围。

   预算评审主要针对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预算。拟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预算评审,考虑到评审工作经济性同时避免重复评审,以下项目可不纳入部门评审范围:已确定立项且按规定的支出标准和要求测算的项目,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审核相关部门申报项目的部门)评审的项目,绝密级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总支出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他按规定不予评审的项目。预算执行中拟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以及项目内容、绩效目标或支出总规模等发生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也要履行部门评审程序。部门申报的项目中拟纳入预算安排的重大项目、财政专项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专业性强或技术复杂的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部评审范围。预算执行中拟追加预算的项目,财政部也要有选择地进行评审。


    (三)明确预算评审内容。

    预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完整性主要是项目申报程序是否合规,项目申报内容填写是否全面,项目申报所需资料是否齐全等。必要性主要是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与部门职责和宏观政策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等。可行性主要是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可行,是否具备执行条件等。合理性主要是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规,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等。


    (四)把握预算评审环节。

    各部门要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作为预算备选项目进入部门项目库。预算执行中拟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也要经过评审,纳入部门项目库后才能申报。财政部项目库中的项目遵循“先预算评审后安排预算”的原则,预算编制阶段,在部门已经开展评审的基础上,由财政部根据需要对拟纳入预算安排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安排及具体额度。预算执行阶段,由财政部对部门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中拟安排预算的项目进行评审。


    (五)规范预算评审方式。

    根据预算管理级次的不同,各部门可实行集中评审或分级评审,具体形式由部门自行确定。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可采取由部门所属评审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评审等方式开展预算评审。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专业评审机构评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签订委托合同。组织专家组评审的,原则上应设立专家库并从中随机抽取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财政部的评审工作主要由预算评审中心和财政部专员办承担。根据部门的需要,财政部预算评审中心可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六)强化评审结果运用。

    预算评审的生命力在于结果的有效运用。各部门要在提高评审质量的基础上,强化预算评审结果的运用,将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入库、申报和调整的重要依据。要把预算评审的总体情况作为确定所属单位预算规模的参考因素之一,引导各单位如实申报项目和预算。财政部将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申报不实、预算审减率较高的部门,根据审减的额度直接扣减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并以此作为确定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规模的参考依据。


    (七)提高预算评审能力。

    各部门要加强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建设,完善中介机构及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提高预算评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要加强评审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评审流程,改进评审方法,健全评审工作规范,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和质量控制,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财政部将重点加强预算评审中心和专员办的能力建设,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政策水平,并发挥好示范辐射作用,为各部门预算评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八)保障预算评审经费。

    预算评审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开展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评审机构和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要求、出现严重差错、超过约定评审时间且无正当理由的,相应扣减费用,情节严重的,不予支付委托费用。各部门委托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已有专项经费的,通过原渠道安排;未安排专项经费的,应从日常公用经费或部门机动经费中安排。财政部开展预算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承担。


    四、实施保障


    加强预算评审工作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预算评审各项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加强预算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切实保障开展预算评审所需条件,为评审工作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确保预算评审工作在正确的轨道上规范有序地开展。

 

                                                                                                                                                       财政部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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