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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税收事项如何办理?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24/8/16  阅读数:1089

近期,有纳税人咨询关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涉税问题,国家此前出台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第755号令),其中对个体工商户如何变更经营者进行了规定,无需注销即可直接变更。税收事项的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一文为您解答,快来学习吧!

变更方式

办理个体经营者变更登记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

2.“先注销、再设立”: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

注意:经营者应当依法结清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

一、即时办结

对申请变更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其涉税事项: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未领用发票或者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二、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符合上述即时办结条件的,税务机关参照税务注销一般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意:存在未缴销发票、未结清税款、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或者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具体事项并予以辅导。

需要提交的资料

个体工商户提出变更经营者申请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双方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未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同时缴销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正本、副本)。

经办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采集的,无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在完成实名验证后即可以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热点问答

1.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是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还是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

答: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结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其税务事项结清情况的信息。经营者变更后,及时将相关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原定额是否可以沿用?

答: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前,按照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规定清税。

经营者变更之后,定期定额予以保留。新经营者应缴税款从原经营者清税的次日起延续。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当中,未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在税款属期结束后,通过更正申报方式补充申报缴纳当期税款。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最后一日,已完整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自下一个税款属期开始正常申报纳税。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在完成经营者变更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延续?

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延续,税控设备在完成数据同步后可继续使用。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前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如何处理?

答:已办理过信息确认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原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即中止。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新经营者需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等后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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