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要闻
作者:李梦凡 于红光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整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发现,7月纳税申报期内,不少先进制造业企业咨询如何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举例来说,M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6月,M公司全部的销售额为1200万元,其中出口销售额为200万元。当月,M公司产生的销项税额为130万元,进项税额为100万元,购进货物中有一部分用于职工福利(相关进项税额10万元)。已知M公司的进项税额无法按内销业务和出口业务划分,加计抵减无期初余额。在具体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时,M公司可以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填写《2024年度申报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企业办税人员登录网站后,即可看到“2024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入口”弹窗,点击进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文件附件1,以下简称《2024年度申报表》),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
为便利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到期日期、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行业、企业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名称等10项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免于填写,企业根据实际进行确认即可;其他几项信息可以区分为销售占比计算、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联系人信息和企业签章4类内容,由企业据实填写。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自行生成纸质版《2024年度申报表》,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上传系统。
根据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M公司2023年已在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名单中,自2024年7月1日起,可以提交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第二步,计算可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第一条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在具体计算时,M公司需要首先厘清不得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4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M公司兼营出口业务,但6月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公司购进的货物中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故本期调减额为10×5%=0.5(万元)。根据43号公告计算公式,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M公司当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为:(100-10)×200÷1200=15(万元)。
按照现行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3种情形计算抵减额:一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二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三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显然,M公司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基于此,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扣除上一步计算出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然后按5%的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M公司本期加计抵减发生额为(100-15)×5%=4.25(万元),本期可抵减额为4.25-0.5=3.75(万元)。
第三步,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优惠时,需要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四)》),并且集中填写“二、加计抵减情况”。
在填写《附列资料(四)》时,纳税人应在“二、加计抵减情况”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等于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根据不同的情形下的要求填写。
若“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主表第18栏“实际可抵扣税额”,则第5列=第4列;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若第4列<0时,则第5列等于0。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为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
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M公司财税人员应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的“本期发生额”中填写“42500”,在第3列“本期调减额”中填写“5000”,在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填写“37500”。同时,M公司加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130-90=40(万元),大于可抵减可加计抵减额3.75万元,加计抵减额可以全额抵减,应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中填写“37500”。最终,M公司加计抵减后当月的应纳税额为40-3.75=36.25(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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