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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外购的厂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扣除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24/10/2  阅读数:

问:转让外购的厂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购买时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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