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
问:企业购入农产品生产13%税率的产品,其进项税额可以在领用时加计抵扣1%,如果购入时取得9%的农产品专票,还可以加计1%抵扣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购入农产品取得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可以加计1%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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