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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个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税?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24/11/19  阅读数:

在本周的财税答疑中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个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税?如果合伙企业是创投企业,采取单一基金核算或年度整体核算,取得分红,个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税?

一、非创投合伙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非创投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其个人合伙人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制创投企业

(一)单一基金核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单一基金核算,对外投资取得分红,其个人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整体核算

财税〔2019〕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年度整体核算,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包括在“经营所得”项目中吗?

政策并没有直接规定,但从财税〔2000〕91号和国税函〔2001〕84号两个文件来分析的话,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不应该包括在“经营所得”项目中。部分税务机关对此问题的答复明确,创投企业选择年度整体核算,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不包括在“经营所得”项目中,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中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当地的执行口径。

我们来看看部分税务机关的答复。

1.厦门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9月17日厦门税务局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的答复。

问题内容:

1、对于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如果要适用8号文的规定,只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和35条的规定即可,还是也需要符合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存续期限不断与7年,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总资产的20%,管理团队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人员要求这些规定?

2、若符合8号文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时,创业投资基金当年取得股息红利,应该按照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还是合并至当年度的利润中按照经营所得计税?

答复内容:

1.根据财税(2019)8号规定: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2.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北京税务

2020年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0年7月)》

5.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深圳税务

2024年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互动交流—留言回复公开”版块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回复。

标题: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内容: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海南税务

2024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在“纳税服务—纳税咨询—12366热点咨询”版块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答复。

咨询标题: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青岛税务

2023年12月26日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12366每日热点问答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西藏税务

2023年09月13日西藏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二百六十二期(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小编在这给大家解答“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西藏税务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宁夏税务

2019年11月29日宁夏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12366】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四川税务

2019年10月11日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承德税务

2019年10月17日承德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No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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