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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过程货物损失的赔偿款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24/11/19  阅读数:

在本周的答疑咨询中,有会员企业的财务人员咨询:公司委托运输公司给客户发货,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将公司委托运输的货物烧毁,运输单位给公司的赔偿款,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给运输公司开具发票?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点判断公司(托运人)收取的赔偿款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业务情况来看,公司(托运人)委托运输公司发货,构成应税行为,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费应该给托运人开具发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将托运的货物烧毁,并不是将货物销售给运输公司,因此收到运输公司的赔偿款并不是销售价款,不用交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


下面是福建省税务局对类似业务的一个答复,也可以作为参考。


图片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规定:“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根据您叙述,无法明确您所述的“客户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票进行赔偿”以及“这批货物的进项税”具体业务情况,如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赔偿款,该业务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进项转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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