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
企业的用工形式除了全日制用工外,还包括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企业招用非全日制员工,需要为其缴纳各类保险吗?
一、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三条第(十)项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第(十一)项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需要为招用的非全日制员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非全日制员工自行缴纳。
二、工伤保险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需要为招用的非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三、生育保险
企业是否需要为招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缴纳生育保险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实务中一般不需要用人单位缴纳。我们看一下广东和河南的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九条规定,下列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第三条规定,各统筹地区可将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区确定。
《周口市医疗保障局 周口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周口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周医保办〔2024〕25号)第三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一)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第五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按有关部门公布数据为准)100%为缴费基数,按6.4%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依据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费率。
四、失业保险
企业是否需要为招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失业保险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实务中一般不需要用人单位缴纳。我们可以看看北京的规定。
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3〕68号)
十、本市城镇户口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人应按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
本市农村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中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方式另行规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第一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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