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
日前,一项事关资产评估行业未来发展的十分重要的法案正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那就是《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三审稿》),本次征求意见将于2015年10月7日结束。
截止到记者发稿时为止,《资产评估法三审稿》已经征集到超过1900条意见建议,在同期征求意见的四部法律中,《资产评估法三审稿》的反馈意见条数仅次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8700条意见,居于第二位,可见其受关注的程度。
本期,本报记者就为大家梳理《资产评估法三审稿》修改的主要内容,报道业内人士对《资产评估法三审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资产评估法三审稿》修改的主要内容
2013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9月6日至10月5日,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形成了《资产评估法三审稿》。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资产评估法三审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以来,国务院分批取消了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等职业资格准入,同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资产评估法三审稿》中应当贯彻改革精神,重点规范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对意见分歧大的问题,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予以修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暂不修改。
《资产评估法二审稿》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有人大常委委员提出,评估师、评估机构作为专业人员和机构,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外,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建议予以明确。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评估师执业、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资产评估法二审稿》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评估行业发展。有人大常委委员、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评估行业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五个部门分别管理,建议还是明确由各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管理。对此,法律委员会认为,建立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有利于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但鉴于目前有关部门意见分歧比较大,同时考虑到各评估专业类别虽然同属评估行业,但也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为最大程度取得共识,建议暂不改变目前分别管理的体制,删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的规定,同时相应将《资产评估法二审稿》第四十三条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评估机构等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为由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资产评估法二审稿》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评估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不得执业。有的部门、行业协会提出,国务院已经取消了有关评估师的职业资格准入,改为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只有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资格准入因为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依据而予以保留,草案应当与这一改革要求相适应。有人大常委委员提出,评估师是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取消职业资格准入后,对可以从事评估业务的人员仍然要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应当加强对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对考试的组织、考试办法的制定等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二章章名由“注册评估师”修改为“评估师”,相应删去有关评估师执业注册的规定,明确国家对评估师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是明确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三是明确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四是明确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法二审稿》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评估师、评估机构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有人大常委委员提出,只规定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够全面,还应当增加不得签署、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规定,以便与《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衔接。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评估师、评估机构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同时,对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
《资产评估法二审稿》第四十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有人大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行业协会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完善信用档案制度和评估报告监督检查制度。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对会员签署或者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
有人大常委委员提出,评估程序对于保证科学、公正开展评估业务非常重要,建议第四章进一步细化评估程序规范,并将该章章名修改为“评估程序”。法律委员会建议对第四章章名作相应修改,并增加如下程序性规定:一是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评估师承办。二是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分析、归纳和整理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的依据。三是评估师应当分析有关评估方法的适用性,除依据评估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恰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四是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有人大常委委员、政府部门建议根据改革精神,规定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评估行业协会脱钩,并加强对评估行业协会的监管。有人大常委委员建议对评估行业协会的设立问题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二是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三是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
业内人士对《资产评估法三审稿》的意见和建议
《资产评估法三审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对此,有行业人士表示,这一条款应该明确,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哪些监督检查,是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还是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检查,还是与行业相关的检查,比如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国资委等部门,尽可能在法律层面避免“九龙治水”、“多头监管”的出现。
而根据《资产评估法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权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管检查的,只有评估行业协会及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也有业内人士建议,在《资产评估法三审稿》“第八章附则”中增加一条,明确法律效力及衔接问题。应言明,本法施行后,哪些内容与之重复或冲突的法律、行政法规将失效、取消或如何衔接。
行业人士呼吁《资产评估法》早日出台
记者注意到,全国政协委员、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公勤于日前撰文称,资产评估在资本市场中具有“去资产泡沫化”和“稳定器”的作用。但由于评估相关法律一直缺位,导致对评估的规范管理无法可依,对相关政府部门、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以及评估师的职责,缺乏必要和统一的法律约束,严重制约了评估作用的发挥。同时,由于评估缺乏法律地位,执业独立性也容易受到挑战和损害。另一方面,目前评估行业“多头管理”的乱象,导致我国评估业难以形成强大合力,削弱了我国评估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我国评估业在国际专业服务业领域争取资产定价话语权,不利于我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交易规则制定当中发挥作用及维护利益。
她表示,尽快制定资产评估法,既是规范评估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及发挥重要作用的现实需要,也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突破阻碍,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向深水区迈进,做好顶层设计,尽快建立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评估法律制度,尤显重要。
刘公勤直言,只有实现评估立法,才能真正确定评估的法律地位,发挥评估的重要作用。她呼吁全国人大继续高度重视并全力推进资产评估立法工作,继续深入加强评估立法调研和沟通协调工作,大力推动评估法早日出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粟则指出,资产评估立法能在三个方面发挥重要影响:有利于全面规范资产评估相关各方的行为;有利于发挥资产评估提示市场风险功能;有利于形成资产评估数据和案例平台。他并直言,我国制定和颁布《资产评估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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