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最新动态:

财税要闻

为高溢价并购套上"紧箍咒"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10/26  阅读数:540

本文相关专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停牌逾3个月之久的成商集团于日前公布了重组方案,其全资子公司成商控股拟支付现金购买人东百货100%股权与光华百货100%股权。其中,人东百货预估值为8亿元,预估增值率为511%;光华百货预估值为18亿元,预估增值率为465%。根据各方协商,交易价格被定为约25亿元。成商集团的此次收购为不折不扣的高溢价并购

虽然成商集团表示收购完成后,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中高端市场的市场份额,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其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市场上并不乏质疑的声音。一是受网上购物的影响,近几年来实体店的日子其实并不好过。二是此次收购以收益法作为预估结果,本身值得商榷。由于网上购物对实体店的冲击较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也较大,难以满足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基本前提。三是虽然成商集团与标的资产出售方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即使期间内业绩不达标,标的资产出售方进行补偿,但由于其溢价率较高,到时候所谓的业绩补偿,有可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即存在由成商集团自己买单的嫌疑。

随着门槛的大幅降低,近两年来资本市场也掀起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热潮,而像成商集团这样的高溢价收购现象也不再罕见,甚至于有的上市公司欲以巨资收购亏损资产的现象也发生过。此外,由于上市公司对并购重组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像现金收购等无须监管部门的审核,那么个中就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事实上,在以往的并购案例中,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关联人实施利益输送的并不鲜见。

但并购重组门槛的降低,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就可以为所欲为,同样不意味着大股东可以损害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像成商集团这样的高溢价收购行为,即使是上市公司对于现金收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从维护上市公司以及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同样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业绩承诺往往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笔者以为,既然标的资产出售方欲享受高溢价,那么就必须有高业绩承诺作为保障,如此才显得公平。不仅如此,对于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个人建议采用发行股份购买的方式,尽量少用现金支付的方式。此外,还应借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关于借壳业绩补偿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可规定,只要上市公司收购进来的资产,资产出售方都必须作出业绩承诺。如果业绩承诺不达标的,也应像借壳上市一样,由资产出售方以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补偿,在股份补偿不足的情况下,才可实施现金补偿。如此规定,不仅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质量与效率,也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