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最新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和归集口径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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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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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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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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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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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加计扣除
口径 |
2013年加计扣除
口径 |
2016年加计扣除
口径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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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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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7]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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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08]
362号 |
国税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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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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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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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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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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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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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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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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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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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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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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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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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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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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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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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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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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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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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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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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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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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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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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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例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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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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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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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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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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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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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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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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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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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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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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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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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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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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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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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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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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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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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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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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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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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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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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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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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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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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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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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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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研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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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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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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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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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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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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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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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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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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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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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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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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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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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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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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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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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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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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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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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试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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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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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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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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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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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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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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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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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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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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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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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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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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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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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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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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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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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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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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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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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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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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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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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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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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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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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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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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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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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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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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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设计费和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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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设计费和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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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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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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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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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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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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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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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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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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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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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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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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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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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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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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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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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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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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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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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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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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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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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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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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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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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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