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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煤炭企业增值税进口税额抵扣范围。
《通知》称,为统一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进一步明确进项税抵扣事项。
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项目中,两项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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