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M公司从事房地产经营,2010年11月收到一笔政府土地返还款,认为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未缴纳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责成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相应滞纳金。税官提醒: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严格规定,企业收到的土地返还款若不符合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