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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中藏猫腻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11/10  阅读数:354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某一企业在检查年度有一笔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检查人员仔细核对,发现该笔固定资产并未全额取得发票。当检查人员进一步深入核查时,发现企业已经对该项固定资产全额按照直线法计提了当年度的折旧,但直至检查时仍未按合同总额取得发票。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上述案例中,到检查时为止,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已经超过12个月,而企业对该笔固定资产仍未按合同总额取得发票,且没有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出纳税调增,因此检查人员调增了该笔折旧,要求企业针对该项调整补缴了企业所得税,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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