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 嘉士利公司在外购原材料时,收到同一货物但不同单位开出不同税率的发票,如固定菜油、玉米、小麦淀粉、生粉,有的单位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13%,有的为17%。以上货物是否不同地方适用不同税率?作为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其税率是否为13%,应怎样划分?如果销售方已按17%税率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此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票面税额抵扣?
分析: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复制品和食物植物油的增值税税率都是13%,在实际划分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对粮食复制品的注释执行,即粮食复制品是以粮食为原材料加工的切面、铰子皮、馄饨皮、米粉等,但不包括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食用植物油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确定,即食用植物油是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子油、米糠油、葵花子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棕榈油和棉籽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同一货物的税率,不认顷什么地方都是一样的。你公司外购玉米适用增值税税率13%的货物,如票面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7%,则属不按规定开具的不规范专用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你公司应将不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销售方,按正确的税率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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