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张氏父子在投资建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支付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过程中,没有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近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逃税罪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张氏父子为广东省中山市人,2008年,因五河县招商引资,张某父子到五河投资建厂,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儿子张某,2010年11月8日公司为了贷款把法人变更为张某的父亲,并在五河县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元。该公司在购买土地和办理工商注册过程中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共计120.699763万元,但该公司并没有申报纳税,涉嫌逃避缴纳税款120.699763万元,且占同期该公司应纳税额的99.5995%。之后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让其办理纳税申报事项,该公司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又对该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需要缴纳的具体税额,之后对其相关账户进行了查封。案发后儿子张某逃离,父亲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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