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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如何界定?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12/1  阅读数:446

问:集团下属各公司现有的房产都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现有一家新成立的子公司,购进了一批房产,是否也一定要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还是可以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持有的房产如何核算应根据房产用途确定,准则明确规定,只有已出租房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其他自用房产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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