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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会计监督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12/2  阅读数:945

会计人员应当按预期的目的和要求,通过会计工作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餐管理。会计监督管理的特点,是利用货币计价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综合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会计监督的内容,是从该单位的经济效益出发,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全面有效的监借。《会计法》规定.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必须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该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朝原因,作出处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怠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贵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法报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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