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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分享: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7/25  阅读数:2382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1)“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


    (2)“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举例】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一15%的罚款(本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他法责任)。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多种责任的竞合)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经济性责任,如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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