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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规划

说好月工资5万元 财务总监收入莫名缩水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12/28  阅读数:497

作者:陈琼珂 朱春叶 杨嘉豪

四十岁出头的唐女士被一家公司聘为财务总监,原本双方约定月工资为5万元,不想在领取工资时,唐女士却仅收到了3.2万元,之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唐女士向公司追讨工资差价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经劳动仲裁,支持了唐女士的部分请求。双方对此均不服起诉至法院,近日(12月25日)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由公司支付唐女士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7万余元。

2014年9月,唐女士通过应聘成为了欣欣公司的财务总监,双方口头约定了工作收入为每月5万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唐女士却发现收入大幅缩水了。大惑不解之余,唐女士询问公司后方得知原来约定的月工资5万元中包括1万元绩效奖金本期计提,要等到年底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此外试用期薪金打八折,所以本期工资是3.2万元。因为刚刚入职一切还很陌生,唐女士也就没再坚持讨要工资。不想刚工作了二个月,公司突然解除了和自己的劳动关系,唐女士对此既不解又气愤,遂向公司追讨自己的工资差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款项,孰料公司拒不支付,唐女士无奈之下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结果下达后双方均表示不服,一同诉至了虹口法院。

审理中,唐女士称双方当初口头约定了月工资5万元,且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试用期,之后被告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自己有权获得这2个月的工资差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款项。提供了当初手机拍摄的工资表用于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

公司则辩称,双方当时约定的试用期内打八折3.2万元,没有绩效奖金本期计提,还约定了转正后月工资仅为4万元,其中绩效奖金本期计提8千元须到年底根据考核发放。现解除劳动关系是由于唐女士履历造假,不符合公司的录用要求。为此,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该两个月的工资表原件,并称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采用一致的会计核算方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工资表上三位经手人均一致,故要求三人到庭作为证人进行质证。三人均只认可公司的工资表,但对双方提供的工资表上均显示出唐女士工资构成的会计核算方法与其他员工存在差别,在“本期薪金”一栏中也未注明试用期八折,仅写明为3.2万元的问题,都无法作出任何合理解释。公司当庭对此也没有给予合理解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工资表原件存在违反《企业会计制度》的多处疑点,公司对唐女士的工资作法为何与众不同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认定唐女士月工资为5万元。由于双方一致确认每月绩效奖金计提需到年底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在只履行了两个月的劳动关系、公司无法对唐女士进行年底考核的情况下,唐女士要求公司支付每月绩效奖金计提1万元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双方至今没有对劳动合同期限有过约定,故依法应视为没有试用期。公司主张解除和唐女士的劳动合同是由于唐女士履历造假,不符合公司录用要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上述理由不成立。因双方对于原仲裁裁决计算方式及金额均认可,故予以照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在判决生效起三日内支付唐女士9月、10月工资差额共计1.6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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