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会计
本期支付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称为直接支付费用,比如直接支付本月的工资、运杂费、保管费等。
直接支付费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当费用发生时,直接由财会部门支付;另一种是以备用金的方式预先支付,后报账。
(一)由财会部门直接支付
当费用发生时,开支部门持费用凭证直接向财会部门报账。财会部门收到费用单据经审核无误,便可据以付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营费用——××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在直接支付的费用中,工资占有较大的比重,核算比较复杂,下面就此作出说明:
国家为了加强对消费基金的宏观控制,规定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核算工资总额。所谓工资总额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大小关系到国民收入中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所以工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分配问题,它直接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需要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处理好工资分配问题。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发给职工的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奖等。在每月发放工资前,财会部门应根据人事劳动工资部门转来的职工考勤、调动、工资级别调整通知单,各种津贴变动通知单和有关部门转来的代扣款通知单进行计算,编制“工资表”,计算出每一个职工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数额。如果是实行日工资制度的企业,对缺勤职工工资按下列计算给予扣除:
日工资=月标准工资+30天(或平均每月实际工作日)事假应扣工资=事假日数×日工资
病假应扣工资=日工资×病假天数×病假应扣工资的比例应发工资=标准工资+附加工资+各项补贴-扣除的病事假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代扣款项
每月编制的工资表是工资核算的根据,并据以向银行提取现金发放工资以及进行账务处理。工资表经过职工签收以后,就是支付工资的原始凭证。
工资的核算在“应付工资”账户中进行,这是负债类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借方登记支付的工资,从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贷方登记本月各部门应付的工资总额,期末一般无余额。该账户应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例:某商业企业计算出10月份应发给商业职工的工资总额28 000元(其中经营人员工资22 000元,管理人员工资6 000元),医务、福利机构职工的工资总额1 600元,长期病休人员的工资1 000元,另外,为房管部门代扣商业职工中经营人员的本月房租3 500元,扣回职工王文明的欠款360元,计算实发工资额,并提现发工资,以及结算代扣的房租款项。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实发工资额,向银行提取现金。
28 000+1 600+1 000-3 500-360=26 740(元)借:现金 26 740
贷:银行存款 26 740
2.发工资及处理代扣款项。
借:应付工资——经营人员工资 22 000
——管理人员工资 6 000
——福利机构人员工资 1 600
——编外人员工资 1 000
贷:其他应收款——王文明 360
现金 26 740
其他应付款 3 500
借:其他应付款 3 500
贷:银行存款 3 500
3.月份终了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借:经营费用——经营人员工资 22 000
管理费用——管理人员工资 6 000
应付福利费——福利机构人员工资 1 600
营业外支出——编外人员工资 1 000
贷:应付工资——经营人员工资 22 000
——管理人员工资 6 000
——福利机构人员工资 1 600
——编外人员工资 1 000
(二)以备用金支付
采用这种方法,一般是按费用项目由企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分口负责管理,预先提取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定期凭费用单据向财会部门报账,经审核无误后补足备用金。财会部门拨给有关部门备用金时,在“其他应收款——备用金”账户进行核算。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商业企业规定运费由储运部门负责管理,预先领取定额备用金,定期向财会部门报账,并按报销额补足金额。
(1)财会部门根据储运部门领款收据,付给备用金3 000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储运部门) 3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2)储运部门定期将所支付的运费凭单据向财会部门报账,本月报销365元,经审核无误,签发现金支票补足备用金。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营费用——运费 365
贷:银行存款 365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