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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其他税种的账务处理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7/25  阅读数:1950

小企业会计准则

应交税费

(1)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顼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3)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其他税种的账务处理应交营业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按照营业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B.出售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C.缴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B.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

B.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B.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交资源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销售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B.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C.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D.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照税法规定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按照购买价款减去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照销售固体盐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交资源税抵扣液体盐已交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缴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

B.小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C.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

B.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本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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