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实务操作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6/1/20  阅读数:678

本节旨在介绍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问题。许多商家为了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通常会使用“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来吸引更多的顾客,但是一些财税人员不了解该销售方式的正确财税处理方法,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鉴于这种现状,葛长银老师想给大家分享一下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专家观点  葛长银老师解读

1、“买一赠一”销售的具体方式

“买一赠一”销售的具体方式大致分两种

一是同类捆绑销售,所售商品与赠品属同类商品。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如买一赠一可视为销售两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按两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视同折扣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两件开具,并注明一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者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二是异类捆绑销售,所售商品与赠品不属同类商品。如买皮鞋赠袜子,买冰箱赠微波炉等等,都是异类捆绑销售。这种有偿赠送方式,会计上将赠品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但税法上视同折扣处理,但要求所售商品和赠品必须同开在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是指无偿赠送的食品,无偿是指从接受方那不会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但买一赠一不是无偿,没有买一的行为就没有赠一的行为,因此赠品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本质上属于折扣。

但若是不直接销售商品而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给客户赠送一些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在企业实务中,所赠商品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若是外购的赠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若是自制的赠品,同时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案例一

某大型超市是一般纳税人,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举办“买一赠一”活动,即买一桶食用油送一瓶食用油。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为了给员工发放福利,便利用这次活动在这家大型超市购买2000桶食用油,获赠了2000瓶食用油。桶装食用油的总价款是117000元,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开具的食用油价款是100000元,销项税额是17000元,每桶食用油的成本是40元;瓶装食用油每瓶的成本是3元。超市已将这批桶装食用油和瓶装食用油发出,货款如数存入银行

该活动属于同类捆绑销售,赠品应做折扣处理,即不计算赠品的收入及销项税额,但结转其成本。

超市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银行收款凭单、销售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

超市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结转已售商品成本,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

案例二

某家电商场是一般纳税人,在10周年店庆期间对冰箱进行“买一赠一”活动,买一个冰箱赠一个微波炉。该活动共销售冰箱60个,单台不含税价6000元,购进成本为每台4500元;赠出微波炉60个,每个不含税价1000元,购进成本为600元(不含税)。购买者多为个人,分别开具了普通销售发票,并将赠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销售价款合计351000元,其中货款300000元,销项税额51000元。

该活动属于异类捆绑销售,赠品在会计上应做销售费用处理。但税法上区别对待:若赠品跟商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视同折扣处理;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赠品要视同销售处理。

商场应根据开具的普通发票记账联、银行付款凭单、销售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

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

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

若所售商品和赠品没有同开在一张发票上,那么,赠品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三

某商场为庆祝元旦,举办“买一赠一”活动,消费者买一件商品,就可以获得一个印有商场宣传资料的挂历。在促销期间,该商场的销售额是1000000元,其中消费者用银行卡结算的金额是450000元,用现金结算的金额是550000元。销售的商品成本是共计500000元,赠送的挂历为外购商品,成本共计20000元。由于购买者比较零散,多为个人,因此为了方便统计和记账,商场依据销售凭单统一开具了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总计为1000000元。

该活动赠送挂历带有一定促销目的,所赠商品无论是购入还是自制,领用时均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也要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银行收款凭单、普通发票记账联、销售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

结转商品的成本时,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

结转挂历的成本时,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

总结

需要注意的是:“买一赠一”的赠品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本质上属于折扣。但若是不直接销售商品而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赠品就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文件依据

以上就是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量身制造”。以下文件是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纳税人可以自行查阅。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3)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