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会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因此,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在上述文件规定标准范围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税务人员还提醒,不执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近日,某地税局接到王先生的电话咨询,刘先生为某出版社编辑,每月工资4000元。2013年4月刘先生撰写的文章在本单位出版的杂志上发表并取得稿酬所得1000元。同月,刘先生撰写的长篇推理小说在其任职的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取得稿酬60000元。刘先生咨询,自己取得的发表文章的稿酬所得,与出版图书所得是否都应该按照“稿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刘先生作为任职于出版社的编辑,在本单位的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刘先生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两笔所得均应由杂志社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刘先生2013年2月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1000元,本月工资4000元,合计5000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以图书形式出版小说按照“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1-20%)×20%×(1-30%)=6720(元)。该月刘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45+6720=6765(元)。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