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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会计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填报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7/31  阅读数:1820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但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又该如何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呢?下面笔者逐项剖析。


    一、税收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允许计算扣除准备金的资产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不过,在此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2.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最后,值得提醒的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上述(财税〔2015〕9号)规定。


    二、举例说明


    1.计算方法


    【例题】截至2013年,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为500万元,并且该准备金已在所得税前扣除。2014年该公司发生贷款损失200万元,企业根据会计准则,2014年计提贷款减值损失600万元。已知该公司2014年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共计3亿元。其中,对外各种贷款8000万元;银行卡透支、贴现和信用垫款6000万元;由本公司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7000万元;委托贷款和应收股利余额为9000万元。假定甲公司未执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那么,在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针对贷款损失准备金而言,该如何填报?


    分析:根据财税〔2015〕9号文件精神,甲公司2014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过程如下。

    2014年税前扣除的准备金=(30000-9000)*1%-(500-200)=-90(万元)


    很显然,在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并且按规定调增公司多提的贷款减值损失600万元。与此同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精神: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履行资产申报扣除备案手续,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填报口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相关规定,2014年甲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填写方法如下。


    针对《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附表来说,会计上计提的贷款减值损失600万元,应填在第23行“贷款损失准备金”中“账载金额”栏目;2014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90万元,应填在第23行“贷款损失准备金”中“税收金额”栏目;690[600-(-90)]万元,应填在第23行“贷款损失准备金”中“纳税调整金额”栏目。


    针对《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附表来说,贷款损失200万元,应填在第11行“投资损失”中的第2列和第6列“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栏目。


    针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附表来说,贷款损失200万元,应填在第12行“投资损失”中的第1列和第2列“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栏目。


    针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附表来说,贷款减值损失600万元,应填在第38行“特殊行业准备金”中“账载金额”栏目;税法上应计提的减值准备-90万元,应填在第38行“特殊行业准备金”中“税收金额”栏目;690万元,应填在第38行“特殊行业准备金”中“调增金额”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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