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要闻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看似很简单,执行起来却不简单。
举个栗子。
甲企业有两个项目部,各项目部总分包情况如下表(假设均为不含税):
1、预缴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1)6月份各项目应预缴税款
A项目预缴税款为零,可结转下期扣除额为100万元。
B项目预缴税款=(500-300)×3%=6万元
(2)7月份各项目应预缴税款
A项目预缴税款=(200-100-100)×3%=0万元
B项目预缴税款=(300-200)×3%=3万元
2、申报环节
(1)6月份应纳税额
甲企业应纳税额=(300+500-400-300)×3%-6=-3万元(留抵税额)
(2)7月份应纳税额
甲企业应纳税额=(200+300-100-200)×3%-3-3(上期留抵)=0万元
通过栗子可以看出,在预缴环节不同项目间的分包款不能互抵,但在申报环节可以互抵。个中缘由,无非就是为了保证各地方的既得利益,以利于营改增的顺利实施。
最后,小易还要提醒纳税人的是,4月30日之前已取得的营业税分包发票,你抵扣完了吗?如果没有抵扣完,可得抓紧啊,过了本月征期,就无法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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