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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要闻

【问答】楼体广告、电梯间广告、车辆广告行为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目?等问题集锦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6/8/31  阅读数:479

1.楼体广告、电梯间广告、车辆广告行为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目?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楼梯广告、电梯间广告属于租赁不动产,按11%征收增值税。车辆广告按17%征收增值税。

2.企业涉及多项经营业务情况,税率如何确定?

纳税人涉及多项经营业务的,需要区分兼营或者是混合销售。兼营是发生两项应税行为,混合销售是发生一项应税行为。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员工制服采购和洗衣费是否可以抵扣?

免费的员工制服和洗衣服务属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收费的员工制服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收费的洗衣服务应按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11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5.小规模纳税人不开票收入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不开票销售收入可以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一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货物及劳务或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内。

6.酒店对外提供奖励优惠政策,如酒店提供累计积分(如满十送一)免费入住,是否视同销售?

客户在支付酒店房费时已支付了赠品的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

7.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依据?

试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双方的协议价格应参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纳税人自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发现其价格明显偏低(比基准地价偏低10%以下)的,可以核定其销售额;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其协议价格比基准地价偏低10%以下的,税务机关可按基准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其应纳税额。

8.餐饮企业营改增后税负?

营改增后,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时的5%改为增值税的3%,计税依据由含税变为不含税,税负下降约40%。举例来说,某餐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10.3万元,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10.3*5%=0.515万元。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10.3/(1+3%)*3%=0.3万元,税负下降:(0.515-0.3)/0.515=41.7%。

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时的5%改为增值税的6%,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计税依据由含税变为不含税,因此,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营改增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即使没有任何进项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而改革后,餐饮企业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也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综合以上因素,总体上看,营改增后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9.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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