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要闻
折扣销售,顾名思义就是先打折再销售,同时又称商业折扣,就是销售方为了吸引客户,促进销售,根据客户的购买数量给予一定的折扣。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因为“商业折扣”是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所以对银行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都不产生影响。
二、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根据会计、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以上的相关规定,打折销售在会计与税法上没有差异,只要符合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要求就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案例】宏达公司是生产销售钢制品的企业,由于市场因素,促进销售,采取打折的销售方式,购买100吨钢制品,给予5%的折扣,钢制品的价格5000元/吨,税率17%,B公司购买100吨钢制品。
借:银行存款 52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0(5000*100*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00(450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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