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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要闻

工资条上哪些项目可以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时间: 2016/9/25  阅读数:219

工资条上的税前扣款你知道是什么意思吗?工资条上所列的,哪些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

  哪些收入需征税?

  国家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该交个人所得税。

  征税起点3500元(外籍4800元)

  根据相关规定,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3500元(外籍人员为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可税前扣除的项目

  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出差补助。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差旅费若实行实报实销,免税限额为区内每人每天100元、区外每人每天120元。超额并入工资缴个税;如差旅费实行包干,则凭合法票据扣除交通费后,免税限额为区内每人每天430元、区外每人每天470元。超额并入工资缴个税。

  通讯补助。例如,某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低于360元的据实扣除,超过计征个税。

  公益性捐赠。个人公益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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