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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要闻

某央企"营改增"后专票管理要求(部分)
文章来源:作者:唐继荣    发表时间: 2016/10/2  阅读数:175

1.办理经济业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严格核对公司以下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帐号:###

5.各单位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公司OA办公系统增值税开票申请流程履行在线审核审批手续,同时上传合同、协议或结算清单等扫描件。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附合同、协议、结算件等扫描件的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

6.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提交各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认证,公司财务部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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