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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要闻

购物节大促销,以旧换新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6/10/2  阅读数:231

 啥叫"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是指购货方用已经使用过的物品换取销售方的新产品。它实际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销售方式。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购买方以旧产品换购新产品,旧产品按一定的标准作价抵销新产品的价款。

  这里的“以旧换新”需要区分一般商品和金银首饰,两者的处理方式不一样哦!

  一、一般商品以旧换新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四)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因此,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实例解析】

  某商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促销电视机,电视机零售价3510元/台(含增值税),消费者交还同品牌旧电视机作价500元,交差价3010元就可换回全新电视机。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电视机100台。

  需缴纳增值税=3510/(1+17%)×100×17%=51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301000

  库存商品—旧电视机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视机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注意:这里收回的旧电视机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场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无法取得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以实际收到价款30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这会造成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款。

  二、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规定: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因此,对金银首饰收以旧换新业务,只收取差价的可以按差价确定销售额。

  【实例解析】

  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19700元,实收10300元。

  应缴纳增值税=(30000-19700)÷(1+3%)× 3% =3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300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19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29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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