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会计
问:事业单位因划转、撤销、合同、分立等原因是否需要开展资产清查的工作?
答:若事业单位因划转、撤销、合同、分立等原因需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中应包含开展资产清查的原因、资产清查的范围、资产清查基准日(基准日应选择前一个报表日)以及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名单等四个要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出具资产清查立项批复书,并在资产系统内设定资产清查基准日。
问:事业单位在开展资产盘点过程中,若发现财务账和盘点单的汇总数不一致怎么办?
答:若存在固定(无形)资产财务已于基准日前入账,而资产账至盘点日仍未入账的情况,则应及时补录资产卡片后再开展盘点工作,若资产账已于基准日后进行了入账处理,则应将资产卡片中的财务入账日期进行更正后再开展盘点工作。
问:我单位自建房屋现发现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力人为主管部门的该怎么办?
答:单位固定(无形)资产中若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归属不清的资产时,则应在盘点单中的“产权是否清晰”中选择“否”。待产权厘清后再进行产权登记。
问:事业单位清查过程中存在盘盈的对外投资未报批的情况,同时进行盘盈和不申报的工作?
答:事业单位在进行对外投资盘盈申报过程中,应同时向财政部门发起对外投资的补报批工作,待批复后单位在资产系统进行对外投资登账时,财务入账日期务必填写该对外投资原财务入账日期。
问:事业单位清查前发现有待报废的固定资产正在处置申请中,该如何填报至清查报表?
答:若固定资产待报废处置申请已在审批流程中,应尽快与上级部门联系,待上级部门批复后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若待报废处置申请审批时间过长,可与上级部门说明原因,将该笔申请予以退回后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同时,在资产盘点单中将该批待报废资产的“损益类型”挑选为“待报废”后,再生成资产清查报表。
问: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前会计报表的资产账面数和资产管理系统的资产账面数存在差异,造成此差异的情况有哪些?哪些差异可以让单位自行调整?
答: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账面数和资产信息系统中的资产清查报表账面数的差异情况主要由以下几种: 1.由于擅自处置行为造成,即单位财务在未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复情况下,已进行了账务核销。而资产卡片尚未注销。 2.由于被投资单位性质原因造成,即单位长期投权投资的对象为非企业性质的单位,此次资产清查报表不予以确认为对外投资。 3.由于会计核算错误的原因造成,即单位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误记会计科目造成。 4.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单位会计报表的净资产(除经营结余外)出现负数,此次资产清查报表中的净资产却不能小于负数造成。上述原因造成的差异,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问:资产盘点中发现本单位房屋面积填写错误怎么办?
答:单位在开展盘点工作前,应检查资产系统中的资产卡片与实际是否相符,若发现金额、数量、面积、财务入账日期和会计凭证号等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需提交重要信息更正的申报单,待上级部门批复后再开展盘点工作。
问:我单位于2013年获得一笔课题费,2014年从兄弟单位获得一笔培训服务费,预计可于2015年结束,依惯例我单位将以上资金计入“其他应付款”,课题和培训结束后余款转入收入。请问:是否属于资金挂账?
答:你单位在收到课题费和培训服务费时,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时记入相关收入科目,支出时再记入相关支出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将此种类似形成单位收入性质的款项记入往来款的科目中,因此你单位记入“其他应付款”中的课题费和培训服务费属于资金挂账。
问:我单位在以前年度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一块,但一直未进行账务处理,此次是否要纳入资产清查?
答:单位应在此次资产清查中将该类性质的土地可作为盘盈处理,并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估价,纳入资产清查报表中。
问:医院存货盘点如何开展?
答:医院应根据存货的相关类别、性质,结合存货的进出库相关单据开展实地盘点。
问:由于医院有折旧,因此清查报表中负债表不平,无法提交,如何处理。
答:该医院资产清查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可结合该医院会计报表账面上的折旧和摊销情况进行调整,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时予以批露。
问:事业单位自查前的资产清查报表同中介机构确定的单位自查前的资产清查报表金额可能存在差异么?如有差异会有哪些?需要进行调整么?
事业单位自查的资产清查报表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清查数据有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事业单位可暂不调整资产清查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相应的调整表,并予以批露。
问: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上有何差别?
答: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只是在预算管理上存在差异,此次资产清查过程中无特别差异。
问:事业单位开展清查的过程中有土地一块,其上方已建造一栋房屋,价值也计入了房屋。土地的价值要单列么?单列的话,房屋的价值需要减少么?
答:若单位通过出让、转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并支付一定价款的土地,并将该土地价值已记入房屋价值中,此次资产清查过程中,可先将该土地价值从房屋价值中予以分拆,并记入相应的科目中。若单位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取得并未支付相关费用的土地,此次资产清查过程中,可作为盘盈处理,盘盈价值可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问:由于年代久远,原先对外投资已经由国资委批准,此次清查过程中如何处理?
答:原对外投资已取得国资委相关批复的,此次资产清查过程中,单位可依据国资委的相关批复向财政部门递交对外投资的补报批申请。待财政部门批复后单位在资产系统进行对外投资登账时,财务入账日期务必填写该对外投资原会计入账日期。
问:在建工程已完工,如何确定基建账上的具体挂账金额?
答:单位可根据基建账和会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核对会计报表中的往来款项是否存在有关基建账中尚未取得收入的金额,以此确定具体挂账金额。
问:出租出借的资产有和规定,需要进行经济鉴证么?
答: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3.产权有争议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的,原则上应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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