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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实务工作中资产重组那些事儿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发表时间: 2017/11/6  阅读数:651

资产重组我们并不陌生,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狭义的资产重组仅仅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义的资产重组还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重组、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   那么在财务工作中,又有哪些资产重组相关的问题会出现呢?下面由小编来列举一二:   【被合并公司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抵扣问题】   【问题】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转到乙公司继续抵扣?   【答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被合并企业亏损弥补问题】   【问题】   资产重组业务中,企业吸收合并,如果企业所得税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能否由合并企业弥补?   【答案】   依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额可由合并企业弥补,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上述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以上,希望对大家财务工作中遇到的资产重组相关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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