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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规划

增值税身份转变:税负平衡点测算是关键
文章来源:税屋    发表时间: 2018/5/9  阅读数:534

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明确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在规定日期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成为何种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成为当前一些企业的难题。如何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本文用税负平衡点理论加以分析。 税负平衡点,也称为税负临界点,是指在不同情况下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相等程度的临界值。 从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6%、10%、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一般为3%。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会因各个企业具体购销情况不同而相异,有的高于3%,有的也许等于或低于3%。当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等于3%时,就会出现税负平衡点。本文剔除其他因素,仅从理论上加以分析,测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是保持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相同时企业增值率的数量限度。 例如 设纳税人增值率为X,增值额为M,且M为含税增值额。 增值率X是纳税人增值额M和投入额(C+V)的比率,即X=M÷(C+V),则有M=X×(C+V)。 如果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额F(X1)=增值额M÷(1+税率)×税率。 如果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额F(X2)=含税销售额(C+V+M)÷(1+征收率)×征收率。 税负平衡点为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等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率时的增值率,当F(X1)=F(X2),经化简整理后得出增值率X=征收率×(1+税率)÷(税率-征收率)。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则有F(X1)>;F(X2),即X>;征收率×(1+税率)÷(税率-征收率)。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小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则有F(X1)<;F(X2),即X<;征收率×(1+税率)÷(税率-征收率)。 总结 由此可见,当纳税人的增值率X达到税负平衡点时,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的应纳税额等于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应纳税额;当纳税人增值率X大于税负平衡点时,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大于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当纳税人增值率X小于税负平衡点时,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小于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从上述分析可知,当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要想降低税负,就应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当纳税人增值率小于平衡点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要想降低税负,仍应保留一般纳税人身份。 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分为三档,当纳税人适用16%税率时,增值率X=征收率3%×(1+税率16%)÷(税率16%-征收率3%)=26.77%。因此,适用16%税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即增值率,下同)为26.77%。用同样方式将相应税率代入算式计算可知,适用10%税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平衡点为47.14%,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平衡点为106%。 以上论断仅是从税负平衡点理论进行的分析,企业在实操中还要充分考虑在产业链条中所处的位置及自身的议价能力。因此,在纳税人类别选择的过程中,企业应当在尽可能降低税负的同时,对销售及涉税风险综合考量,尽量做到扬长避短,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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