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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两部门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文章来源:财政部 人社部    发表时间: 2018/5/29  阅读数:781

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5月19日   附件下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docx   财政部会计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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