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规划
2019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文,先后出台了关于企业扶贫捐赠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政策最大的改变是:企业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政策我们来看一看吧!
明细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新政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
新政有效期间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新政内容 |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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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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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脱贫地区”范围 |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
以前年度发生符合新政的捐赠支出 |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1.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2.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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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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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项 |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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