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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增值税问题解析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 2019/5/16  阅读数:605

“不动产”一词,很多人听到后的第一反应就是房屋建筑物。而事实上这个名词起源于日本,现在多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那么关于不动产,又有哪些增值税问题指的关注呢?

不动产增值税问题解析


问: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

答:可以,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我单位2019年4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问:我单位2018年6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了60%,在今年哪个月份就能够申报抵扣剩下的40%?

答: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我单位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就是关于不动产增值税问题的整理,希望可以为大家的工作学习带来帮助。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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